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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許可證
如何辦理危險品許可證
更新時間:2024-07-12 17:38 ???? 發布時間:2021-09-29??
按照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九條申請人申請營業執照,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向當地市、縣級發證機關(以下簡稱發證機關)提交申請,提供下列文件和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文件和申請書;
(二)生產安全規章制度、崗位操作規程目錄;
(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副本)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證;
(四)營業地點的產權證明文件或租賃憑證(副本);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性質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文件(副本);
(六)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計劃備案表(副本)。
如果有存放危險化學品的設施,申請者也應提供以下文件:
(一)與儲存設施有關的證明文件(副本);如租賃儲存設施,應提供租借證明文件(副本);如儲存設施、新建、改建或擴建儲存設施,必須提交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副本);
(二)重大危險源備案資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資格證、技術職稱證書或危險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副本);
(三)安全評估報告。
第10條發證機關對申請人所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提供資料后,按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申請事項無需取得營業執照的,當場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不屬發證機關職責范圍的,當場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將所需材料及時告知發證機關,并將其退回;
(三)申請書,如有必要當場更正,準予申請人當場更正,并接受其申請;
(四)申請文件,如資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當場通知,或在5個工作日內發出補正通知,一次通知申請人需補正,逾期未告知者,收到申請文件后,即視為受理;
申請材料完整、符合申請條件,或者根據發證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應當立即受理。